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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實申領國民旅遊補助行為係當事人向旅行社購買國內旅遊行程,實際到國外旅遊後,上網下載不實消費之電磁紀錄資料及填寫「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向機關人事室請領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因而誤使機關會計人員亦因而陷於錯誤撥款至當事人帳戶,本詐領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原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務」立案偵辦,但後因審酌該等公務員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行為尚難構成「利用職務之機會」之構成要件,而認為公務員以詐術、偽造文書等方法,使公務機關交付強制休假補助費並致生損害於公眾為由,改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等罪進行偵辦。
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以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方式辦理,除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辦理國內旅遊藉以調劑身心外,主要藉由公務人員帶動國內旅遊之相關協助措施,以利振興觀光相關產業之發展,刺激國內消費、提振經濟景氣、創造就業機會,期能整合觀光旅遊資源,提升國人旅遊品質,並帶動非假日旅遊風潮,提高觀光資源使用率,降低業者經營成本,增加觀光旅遊業工作,並結合旅遊及金融市場,間接提振金融行業,這是政府改變以往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作法的重要因素,也是政府推動實施「國民旅遊卡」措施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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