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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令-高雄市環保法規
   
高雄市辦理私有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補助要點

 

高雄市政府辦理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414高市府環一字第0990020837號函訂定

一、高雄市政府為補助所轄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市區公所)辦理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以改善空氣品質,達成健康城市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區公所,由區公所協助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以下簡稱空品淨化區)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植栽工程、養護管理工程及與空氣品質淨化相關之其他工程等三項。

前項其他工程之申請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三分之一為限。

五、補助經費由當年度環保基金裸露地綠美化補助計畫項下支應。但年度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或移至下年度補助。

六、本市區公所應統一彙整轄區內同意設置空品淨化區之私有地相關資料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不齊全經限期補正仍未完成補正者應予退件,經退件後得重新提出申請:

()土地無償提供設置空品淨化區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

()空品淨化區設置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設置計畫書。

七、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應提經環境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環保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俟審議通過後始補助之。

八、依本要點設置之空品淨化區,應於設置完成後三年內無償提供民眾休憩使用,期限屆滿前土地所有權人除收回自用外,不得逕行收回土地;於期限屆滿前收回自用者,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區公所,並賠償全額之設置補助費後始得收回土地。

九、本市區公所應負責前點補助費之收取,並繳還主管機關,於未繳還全額之設置補助費前,不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

十、依本要點申請設置空品淨化區補助之審議基本原則如下:

()應提高空品淨化區植物枝葉所覆蓋四維(或四度)空間之綠容積。

()空品淨化區內不可有裸露之土壤。

()空品淨化區內栽植之樹苗應以二至三年生之容器苗為主,容器苗由公有苗圃提供。

()配合當地之環境,種植吸收污染能力較高的本土性原生樹種。

()植栽設計應注意整體的環境美學。

()設施質樸,設計力求與自然環境和諧。

()空品淨化區需有環境教育的功能,設置兼具質樸和適地性之解說設施;並鼓勵民間及企業團體認養或積極參與。

()空品淨化區需有良好的維護管理,包括植物的施肥、澆水、必要的修剪及環境清潔和設施的維護等。

十一、私有地空品淨化區設置完成後,由本市區公所負責後續之維護管理,並得由民間或企業團體認養維護;其維護管理準用環保署「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要項」規定辦理,本市區公所應配合主管機關空品淨化區考評及出席相關會議。

十二、本市區公所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且情形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環保基金委員會決議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全額之設置補助費。

 

 

 

 

 

附件1

土 地 所 有 人 同 意 書

 

本人       同意將所有坐落      市()   段    地號土地   筆面積       平方公尺無償提供由貴區公所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並於設置完成後三年提供民眾休憩之使用,期間本人除繳還全額設置費用收回自用外,不得收回土地。

        此  致

○○○區公所

 

同意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申請書

一、基本資料表

1.  計畫名稱:

2.  申請項目:

          裸露地綠化

          廢棄物(堆)置等污染場域綠化

          空地種植喬木、權木等植物

          其他(請說明)

3.  基地地址:

基地地號:

4.  申請單位:

機關名稱

首長職稱及姓名:

承辦人員及職稱: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

傳真:

電子信箱:

二、經費申請表

項目

數量

單價

複價

說明

植栽工程

 

 

 

 

 

 

 

 

 

 

 

 

 

養護管理工程

 

 

 

 

 

 

 

 

 

 

 

 

 

與空氣品質相關之其他工程

 

 

 

 

 

 

 

 

 

 

 

 

 

註:與空氣品質淨化相關之其他工程申請之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三分之一為限。

 


三、基地位置說明

(基地周邊相關位置示意圖或以照片呈現相關位置)


四、地籍資料統計表

編號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m2)

所有權人

管理者

地籍資料

備註

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所有權狀

 

 

 

 

 

 

 

 

 

 

 

 

 

 

 

 

 

 

 

 

 

 

 

 

 

 

 

 

 

 

 

 

 

 

 

 

 

 

 

 

 

 

 

 

 

 

 

 

 

 

 

 

 

 

 

 

 

 

 

 

 

 

 

 

 

 

 

 

 

 


五、後續維護管理計畫

(請以條列式敘述)


六、預期成果與效益

(請以條列式敘述)

1.

2.

3.

4.

5.

6.

(請自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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