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 年3 月10 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環一字第0970010257 號
主 旨:訂定「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新購或改裝雙燃料系統公務車補助要點」,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97)年2 月19 日本府第1287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檢附「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新購或改裝雙燃料系統公務車補助要點」乙份。
正 本:第四類發行
副 本:本府法制局、環保局(第一科)
市 長 陳 菊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機關首長判發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新購或改裝雙燃料系統公務車輛補助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所屬機關使用雙燃料系統車輛,以改善空氣品質,
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雙燃料系統公務車輛,係指使用汽油及液化石油氣燃料,或油電複合動力之
公務車輛。
三、本要點執行期間為三年。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使用下列各款車輛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執行期間內新購出廠時即為雙燃料系統公務車輛,且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汽油
/LPG」或油電混合之登記者。
(二)執行期間內合法改裝車齡三年以下(以行照發照日為依據)之公務車輛為雙燃料
系統,並經高雄市監理處換發行車執照,其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汽油/LPG」之
登記者。
五、新購雙燃料公務車輛之補助額度分別如下:
(一)新購使用汽油及液化石油氣之雙燃料車輛,除一般公務用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以外,其餘主管用車補助如下:排氣量二千CC 以上,每輛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排氣量一千八百CC 以上未滿二千CC ,每輛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排氣量一千六百CC 以上未滿一千八百CC,每輛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新購排氣量二千CC 以下油電複合動力雙燃料車輛,一律依年度地方總預算機關
學校購置物品設備預算編列共同費用標準金額與市售以油電複合動力小客車之差
價為補助金額。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改裝使用汽油及液化石油氣雙燃料系統之公務車輛,得覈實補助其改裝費用。但最高不
得逾新臺幣五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補助者,自安裝完成日起,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拆除液化石油氣車用套件,經
查獲者,原補助款應予追繳。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得檢附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表一)。
(二)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汽油/LPG」登記之行車執照影本。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