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1. 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及預期成效,於定稿本增補修訂具體說明;尤其空氣污染、噪音及路面污染防治方面,並確依「高雄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 本案與龍中段60、61地號興建計畫鄰接,其空氣污染、噪音、交通、景觀、土壤液化、施工方法之疊合影響及防制對策,請整合分析。
3. 本開發請朝依綠建築、日照及環境保護等各項指標加以規劃設計,並參照相關綠建築規範,其建築設施應與鄰近環境調和。
4. 施工階段之土石堆置及土方運送棄置應妥善規劃及管理,符合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振動)與廢棄物等環境保護法令規定,施工期間並應確保鄰近建築與相關設施之安全。
5. 每日施工期間避免夜間作業,並加強施工作業噪音管制,採用低噪音機具、方式或工法,以維護附近居民之生活品質。
6. 施工前應提出「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備,據以實施。
7. 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方法應予確定,其操作維護、管理應妥為研議;廚餘回收亦應妥善規劃管理。上述均應確實執行。
8. 植栽應以喬木為主並具體規劃設置,以增加綠美化。
9. 棄土地點除主方案外,宜規劃替代方案,並經查明應有足夠受土容量;棄土方案應於修訂本研議確定。
10.本計畫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開發單位應於動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11.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12.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府審查。本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