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本開發案為本市重大建築指標,宜為楷模,應朝綠建築各項指標規劃設計努力達成至少七項,並向有關單位申辦綠建築標章。
2. 施工階段之土石堆置及土方運送棄置應妥善規劃及管理(剩餘廢棄土應取得合格業者受土同意書,代為處理。),並應符合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振動)與廢棄物等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3. 施工前應提出「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送經環保局核備,據以實施。
4. 施工期間應儘量避免夜間施工,並加強施工作業噪音管制,採用低噪音機具、方式或工法,以維護附近居民之生活品質。施工期間應確保鄰近建築和相關設施之安全,其施工技術和安全措施列入環境保護對策。
5. 施工期間及營運階段對交通影響應作更周詳規劃,施工前應訂定「交通維持計畫」送本府交通局審查。
6. 本案基地土壤有液化現象,施工時應特別注意工法及安全。
7. 空氣污染模擬,其污染量有低估情事,請修正;另環境保護經費及措施應予詳列,以利監督。
8. 基地週遭植栽,應朝本土、有利生態物種考慮,對於易落葉、蟲害之植栽,應予以排除。
9. 本計畫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開發單位應於動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10.請就施工及營運期間若發生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等意外災害之風險,訂定高樓建築等具體防災計畫。
11.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執行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府環保局備查。
12.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府審查。本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