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施工階段之土石堆置及土方運送棄置應妥善規劃及管理,應符合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振動)與廢棄物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2. 本開發應依綠建築、景觀、日照及環境保護等各項指標加以規劃設計,其建築設施應與鄰近環境調和。
3. 大樓通風排氣系統和緊急發電等設施應妥善規劃建置,以免妨礙近鄰空氣品質及噪音事宜。
4. 開發場址顯示部份有土壤污染之虞,請開發單位施工前依檢測調查污染來源背景資料及土壤污染現況分析結果,提出處理措施,並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主管機關(環保局)將擇期至該場址,確認土壤重金屬含量;如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開發單位應依主管機關意見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5. 本案施工期間應確保鄰近建築和相關設施之安全,其施工工法和安全措施列入環境保護對策。
6. 本計畫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開發單位應於動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7.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執行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府環保局備查。
8. 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府審查。本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9. 施工前應提出「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送環保局核備,據以實施。
10.營建工地出入口兩側道路,施工中每月定期洗掃,並向環保局提報道路之清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