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本開發案應依綠建築、景觀、日照及環境保護等各項指標加以規劃設計。
2. 施工階段包括各期營建過程、土石堆置和土方運送棄置等應妥善規劃、管理,符合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振動)與廢棄物等環境保護法令規定,請確實依本府工務局暨環保局相關規定辦理。
3. 大樓通風排氣系統和緊急發電等設施應妥善設計建置,以免妨礙近鄰空氣品質及噪音事宜。
4. 本工程與捷運車站共構,除施工前與本府捷運工程局及高雄捷運公司協調搭配外,應特別注意公共安全措施,尤須考量防洪頻率與強度。
5. 施工期間及營運階段對交通影響應作更周詳規劃,訂定交通維持計畫,送本府交通局審查。
6. 本案施工對土壤液化潛能、地下水抽除及施工是否影響鄰近安全問題,須於事前落實調查鑑定,施工期間並應確保鄰近建築和相關設施之安全,其施工技術工法和安全措施列入環境保護對策。
7. 本計畫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開發單位應於動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8. 施工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執行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府環保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