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2. 本計畫完成後,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年排放量不得超過三六○噸。
3. 本計畫完成後對周邊(北起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南防波堤,南至高屏溪口南岸)海岸如造成侵蝕,應負責改善。
4. 本計畫涉及漁業權補償問題,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5. 細部設計時,應協助台灣電力公司辦理因本計畫所造成大林發電廠溫排水口改道所需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並解決水頭損失問題。
6.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