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本計畫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開發單位應於動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尤其應邀請比鄰之三民家商及附近里民與會。
2. 開發單位須於施工前確實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及相關措施,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及事項;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並由開發單位確實監督執行;該執行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3. 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4. 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部份,應依程序提送有關主管機關審議。
5. 施工期間加強採行低污染施工法,工地須圍籬,廢棄土運輸車應妥為覆蓋,出入車輛應清洗潔淨,每天應定時灑水至少二次,晴天或風速大時至少每二小時灑水一次。
6. 每日施工期間避免夜間作業,並加強施工作業噪音管制,採用低噪音機具、方式或工法,以維護附近學校、居民之正常活動及有效降低噪音對生活品質之干擾。
7. 開挖期間因施工所需抽取之地下水,應適當處理後,作為工地灑水、澆灌及清洗車胎,減少水資源浪費;於施工前應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各項污水及廢棄物須妥善處理,始得放流和排出,並應確實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水質。
8. 開發單位應提出廢土清運計畫送相關主管機關核備,廢土方應進入合格廢棄場,並取得證明文件。
9. 開發計畫對環境品質衝擊致有逾越環境品質標準之虞的項目,應以具體有效之因應對策,以減輕其影響。
10.本開發案為本市近年最具規模之建築物,應妥善規劃、設計及施工,並朝綠色建築方向考量,以作為公共工程典範。
11.施工期間應設置安全監測系統,確實監控工區內及鄰近區域之地質及土壤穩定狀況,避免造成坍塌及下陷、損害鄰居事件。
12.施工期間機具、物料、人力,應儘量使用開發單位現有土地空間範圍,並務必妥善處理,負責周邊環境清潔,以維護里民生活環境品質。
13.基地開挖時若發現古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規定,立即停止工程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14.基地附近存在金線蛙群,顯示生態資源之可貴,施工前應提保育或遷徙計畫妥為設置。
15.開發單位施工前應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事先提送交通主管機關核備;施工期間車輛應依所提運輸路線予以執行,並派人指揮疏導,以避免影響當地交通,維護人車安全。另營運活動時間應訂定交通管理計畫,事先提送交通主管機關核備,並協調相關單位,提高大眾運輸載運量(如巴士接駁)、鼓勵民眾搭乘等措施,以減低交通負荷;基地內設置之停車位,應確實依所承諾數量妥善規劃以因應未來需求。
16.自來水用水量、污水量、暴雨頻率、逕流係數、不透水表面率及污水處理章節之影響預測,請重新檢討修正,以符合未來實際情況。
17.基地內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含污水處理設施),應依規定程序提送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審查,經核可後施工;營運期間請確實將雨水、污水分流妥為處理及操作維護,以符合最新放流水標準,並加強雨水回收再利用,避免日後造成積淹情事。
18.營運期間廢棄物應妥善規劃清運處理,並設置資源回收桶及宣導民眾回收,確實做好資源分類回收工作。
19.營運期間應約束各項活動時間最晚不得超過夜間十一點,以確保附近住家安寧。
20.開發單位應妥善規劃防災、緊急應變計畫,營運前應送主管機關核備,並嚴格執行,避免發生災害。
21.本案於細部規劃、設計時應加強地質鑽探,提高液化潛能評估之安全係數,避免土壤液化現象發生;施工時並確實加強工地安全。